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制度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组织
出现法人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客观需要
很多事不可能由个人做,只能以团体的方式运作,因而出现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法律,我国的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法人制度存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
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一些已经存在的或需要发展的团体,没有相应的法规确认其地位及给予规范引导,因而既限制发展,又带来隐患
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到现实性,中国法人制度的改善和发展,可考虑首先从四个方面推进
第一,将按功能进行民事法人分类,改为重视按结合规则和财产制度进行基本的民事法人分类在国外,除行政法人外,民事法人主要按结合规则及财产制度进行基本分类,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人(如日本对学校法人)亦按功能差异进行基本分类
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民事法人分为以财产集合为基础的财团法人和以人(人指股东、合伙人、社员等)的集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还有组合、无人格法人等多种法人
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基金信托制度建立非营利法人(捐助基金法人)制度
国外法人基本分类的优点是不限制民事法人目标的多样性、自主性,基本法律(主要是民法)着重规定共通的法人结合规则及相应的财产及其责任制度,辅以必要的特别法律规范某些特别问题
这是因为不是目标,而是法人的结合规则与财产制度,能更好地反映法人法律关系(特别是责任)的基本差异(见附录1)
政府办的科研机构,既可以作为公法人设立,亦可以财团法人的身份作为民事法人登记,按财团法人的要求规范,只是对某些法人的国家拨款成了国家捐助
后一种安排和国家投资设立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的制度安排类似
我国的法人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