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青海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水电实业”或“水电实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水电实业的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排查和报告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1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特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按各种危险源的特性、数量和危险源事故的死亡半径,重大危险源划分为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死亡半径等于或大于200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危险源
第1页共14页(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死亡半径100米(含100米一200米),可能造成10一29人死亡的危险源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死亡半径50(含50米一100米),可能造成3一9人死亡的危险源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死亡半径小于50米,可能造成2人以下死亡的危险源
第七条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定期进行事故隐患和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