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回避制度重要性分析摘要
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案件能够公平公正进行审理的重要前提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均针对个人而言,仅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这几种身份明确的人员,但对于机构等整体需要回避的状况该如何考量,并没有详细确定的规定以及解释
这不仅使得当事人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使法院、检察院等机构需要回避而未实现的情况下降低了法院、检察院的威严和公正性
因此,本文将围绕集体回避制度讨论其现实意义、司法操作以及回避后的管辖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集体回避;管辖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正如“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的法官”所说,回避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使案件能够公正的进行审理
另一方面,回避制度在保护审判者,避免其受到道德伦理的压制
一、集体回避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的实际操作(一)民事诉讼中的案例
XX市某区的一所中学状告学校食堂的承包方张某至该区基层法院,随后张某以该法院副院长担任该校的法制副校长为由,申请法院集体回避,接到张某的申请后,该区法院立即向市中级法院请示
随后的决定中,同意该基层法院的回避申请,并另行指定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在这起民事案件中,该区基层法院作为整体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保证了程序上的正当性做出了尝试性的一步
(二)刑事诉讼中的案例
2009年,中国某一黑社会性质团伙主要嫌疑人龚某被起诉后,作为其原辩护律师的李某被当地检察院怀疑唆使嫌疑人伪造证据
随后对其提起诉讼
诉讼中,李某在申请法院人员集体回避后被当庭驳回且不予复议,其之后申请其它六位相关审判人员的回避也遭到了驳回
该案在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讨论,尤其是司法程序的正当性
俨然该法院自理自案,令人汗颜
由此观之,集体回避制度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