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案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农村药品质量,维护农村药品市场的秩序,及时掌握农村药品市场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受食品药监管部门聘请的药品协管员、信息员
第三条药械协管员、信息员在日常巡查和协助管理过程中,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械、无证经营药械等违法行为
应及时报告区药监分局
第四条药械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可采用书面、电话或来人等形式报告
第五条分局工作人员必须记录和保存报告内容,并对提供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必要要移交市局
第六条对需去现场调查取证的,药械协管员、信息员要协助药械执法人员执法
第七条药械协管员、信息员不得私自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第二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范文模版)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1页共4页三、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各监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