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统计标准化建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统一性,切实提高和坚决维护统计信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XX省统计管理条例》和《XX县区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是对基层统计工作各个环节制定规范标准,并在实施中监督和管理,以规范和保障统计工作科学、高效、正常地运行,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为实现统计数据的科学、准确、及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基层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称统计单位)
第四条各统计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对本实施办法加以细化,确保统计基础标准化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条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包括统计组织建设标准、统计业务建设标准、统计信息化建设标准和统计法执行标准等四方面内容
第二章统计组织建设标准第六条统计机构
统计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计工作
统计单位应将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统计单位应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
第七条人员配置
在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明确统计领导人
第1页共10页实行全面报表制度的统计单位,如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业及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统计单位的其他职能业务部门,如劳动工资、投资、物资能源、采购供应、科技等部门应配合统计人员工作,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统计单位应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