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管理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制定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验收、标识、入库、领用、使用、维护、调拨、处置、定期盘点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1到人”的管理体制,综合办公室为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办)
第五条综合办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二)负责对闲置资产进行调剂,对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四)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正常使用;(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六)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
按市局要求通过“一本账、一套表、一张图”的管理模式,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负责配合综合办完成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及盘点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第七条各部门建立资产保管专员,负责2妥善保管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处置、调拨提出申请;(二)负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领用、分配和登记;(三)对职工离职(退休)交还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登记,并报综合办(详见附件12);(四)固定资产如出现损坏、遗失,应及时报综合办;(五)每年5月中旬,11月中旬分别将本部门上下半年资产变动情况报送综合办(详见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