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摘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诞生于2004年。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于2004年5月11日签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时间上看已经有近十个年头,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我国应该仍属于新生事物。【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一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法律顾问的出现由来已久,中国律师业自1979年恢复重建,当初的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其编制、待遇均纳入国家干部管理体系。1988年,司法部酝酿中国律师体制改革,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这种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完全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由于辞去公职身份的顾虑,律师制度的改革不能顺利进行。1988年5月4日,段毅、武伟文、刘雪坛三人合伙的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正式挂牌,为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开辟了先河。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律师的权利、义务、行为、业务范围等一系列都有了法律依据。依据该法律,律师可以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此时没有严格区别企业的性质,因此《律师法》中所指的企业就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国有企业可以聘任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但是法治社会的发展是艰难的,非国有企业逐渐感受到法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第1页共4页律师首先走入非国有市场主体,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逐渐扩大。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并且占有的市场份额极大,法律的作用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显得微不足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非国有市场主体不断壮大。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慢慢地真正走向市场,成为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一份子。真正的市场运作就需要游戏规则,而法律正是需要大家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对法律这个基本的游戏规则不重视,在经营过程中从国内到国外出现吃亏现象,国有企业开始意识到法律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开始在企业内部设一定的法律专职岗位,但主要以应付诉讼为主。法律顾问进入国有企业,成为企业的一员,虽然解决了国有企业应付诉讼的燃眉之急,但是法律顾问并不能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般除了代表企业进行诉讼以外,多数企业会将一些经济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交由企业法律顾问审核,对合同文本进行文字修改,企业法律顾问无法涉及该合同的谈判和履行情况。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难鉴定,就连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都无法认定。最初,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按照国家职称的经济序列被评为经济师,地位非常尴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找到了自己从业的纲领。二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1.纲领文件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是所有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一个特大喜讯,依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第2页共4页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特别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