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药品监督抽样、检验规范、有序的开展,以实现强化药品监督,保障首都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结合XX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市场监督处于每年一月份会同XX省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查办)、XX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药检所)共同制订全市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负责抽验计划的发布协调、督办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核实与发布北京地区药品质量公告和通报;负责有关抽验工作问题的解释;发布抽验不合格药品停止销售、使用的决定
第三条市稽查办负责全市药品抽验计划的实施工作;负责全市药品抽样程序、抽样文书的指导、培训;负责市药监局药品抽样计划分工中确定的药品抽样;负责组织、督办不合格药品的核查、立案查处工作;负责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涉及本市不合格药品的核查工作
第四条各药监分局市场监督科、稽查科比照市药监局处室的分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药品抽验工作
第五条市药检所、区县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区县药检所)负责抽样药品的检验工作,制发《药品检验报告书》
市药检所负责抽验计划中列入的抽样药品的检验工作;根据需要对区县药检所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对区县药检所药品检验工作技术指导;负责药品抽验进度的汇总统计工作
各区县药检所负责各分局承担的抽样药品的检验工作;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参与辖区内的药品抽样活动
第六条每年一月底前,由市药监局根据药品监督工作任务和市场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抽验计划分市局任务和分局任务两部分
抽验的范围包括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为提高抽查检验的监督效能,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抽验第1页共4页的覆盖面及批数的比例在年度抽验计划中应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