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基本加速度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关系今天这篇文章的由头,完全是因为前天晚上的一个疑问:01版抗规中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
既然规范里有数据,为什么又不参与计算
列出以上数据的意义是什么呢
这些东西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又是怎么样个关系呢
找遍网络与现有书籍,无此解释,只好自力更生,艰苦奋思
谁知越牵越多,牵出好多东西
先从这个疑问总结吧
一、关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关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意义所在,我翻遍手头的所有资料发现最好还是从89与2001及2010几版抗规的对比中寻找解释,列表如下:项目GBJ11-89GB50011-2001及2010地震影响表征采用设防烈度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特征周期表证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无6度7度8度9度0
4设计特征周期按设计近震或远震和场地类别确定按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表5
4-1可以看出,89版抗规中并没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这项定义,此定义完全是01版的新生事物
意义到底何在
意义就在于对地震影响的表征
89版采用的是设防烈度对地震影响进行表征
而在01及10版的抗规中,对地震影响的表征,已经舍去了设防烈度,进而采取“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特征周期”
此做法优点何在
第一,设防烈度的划分标准偏于现象,改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后,可以用具体参数来表征地震影响-----更科学、更“规范”,我想这是那些规编们最看重的一点优势;第二,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后,可以清楚的表征7度半(0
15g)与8度半(0
3g)的概念,拓宽了抗震设防烈度的概念-----更“延伸”;第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还是根据设防烈度进行分类的,原则上用基本地震加速度去表征与用现象去区分地震影响并不矛盾-----更“统一”
写到这里,想起了本科毕业时去城乡设计院面试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