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政策解读一、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除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等用地或转让地块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批准后可保持划拨方式外,其他用地一律需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让金
为规范三门县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管理,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6条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规定,我县于2011年依据2011年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成果,配套出台了《关于公布三门县城城区住宅套房标定地价的通知》(三政发[2011]39号),明确了县城区涉及个人住宅套房划拨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按标定地价的40%确定;其余住宅用地则结合宗地具体情况按评估地价的40%补交;另外,根据《关于同意集资房上市交易收到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批复》(三政发[2006]32号)文件,我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集资房的补交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及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市场及地价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确保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县已及时完成了基准地价成果的更新工作
为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涉及补交出让金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有必要重新制定并公布新的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
1二、个人住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补交出让金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政策要求原则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标准不仅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为规范划拨用地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