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30 层以上的住宅公摊面积通常都占购房面积的 25% 15%-17% 多数点式的楼盘公摊面积约占购房面积的 15%-17% 13%-15% 18 层以下板式住宅公摊面积约占购房面积的 13%-15% 10%-13% 一般多层住宅公摊面积约占购房面积的 10%-13% (以上是《通知》出台前计算公摊面积比例的数据) 前日,北京市建委颁布《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报以《北京新建楼盘取消楼栋外公摊》为题对此进行了独家报道,引起广大读者及业界广泛关注。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是政府再一次刺激市场的政策,同时也有购房者担心,开发商会不会还是算计着“羊毛出在羊身上”将原本抹去的公摊面积转移。那么在新政出台前,公摊面积怎样计算的?新政出台后,在公摊面积的计算上,购房者、开发商又将面临怎样的新问题?在新政正式执行后,位于楼体外部、原本业主拥有公共产权的车位又将归属何处…… 今日,本报将继续为您解读此项房产新规。 文件实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8)545 号 …… 第二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未竣工的预测面积数据计算分摊系数、测算成套商品房面积的,应将有关情况如实书面告知每个购房人并自房屋面积实测工作开始至初始登记前在售楼处和已竣工楼栋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未竣工的分摊部位、使用未竣工分摊部位或楼栋的预测面积数据、全部房屋实测后面积差异的房价款结算办法、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应申请面积变更登记公示起始日期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公示内容及张贴公示的现场照片分别交房屋测绘成果备案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备案、房屋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 第三条规定 办理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确认公示内容的补充协议或购房人出具认可公示内容的书面文件。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记载或档案中注明登记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应注记登记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并应申请变更登记。 …… 第六条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分摊建筑楼栋(相互连通的为一个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使用同一个分摊方案、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再申请预售许可时,可继续沿用原分摊方案。 …… 深度分析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