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20XX年宅基地拆补偿标准【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一项特有独立的用益物权,合理规制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的稳定,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鉴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现行宅基地流转制度的不合理,本文将尝试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探讨
【关键词】宅基地;用益物权;流转;抵押一、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问题(1)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宅基地的申请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即只要申请人不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面积符合省市自治区政府的规定标准,没有出售、出租住房,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
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基础之上的,集体成员为满足其居住需要购买或继承本集体成员的房屋,从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目的,因而应当允许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
随着民工潮的兴起,农村存在大量宅基地和房屋闲置的情况,宅基地的有偿转让有利于物尽其用,提高宅基地的交换价值,加快城市化进程;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短期内会解决农民的燃眉之急,一旦农民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因此我们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也应该加以限制
(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
宅基地收回是指对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宅基地,经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集体收回的制度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体现在第1页共3页《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仔细剖析,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现行立法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利,却制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