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前介入制度一、提前介入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缩小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这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是相一致的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
提前介入制度体现在侦查监督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
同样,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定,因为自侦部门侦办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的规定,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相一致
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同样应当接受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监督,监督权应该对"外",也应该对"内"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机制,提出了改革措施
其中规定:"在内部监督机制上,建立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对重大、疑难案件,侦查部门准备报捕、侦查终结前,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起诉后,要搞好跟踪配合,主要是详细介绍案件有关情况,按要求补充完善证据,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研究意见,必要时派员旁听法庭审理
"这就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具体化、明确化,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履行内部监督权,提供了充分的、操作性强的依据
二、提前介入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和其它国家中的应用据中国法制史资料记载:检察机关在国民党政府的司法体系和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检察官拥有很大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