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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路管理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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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车辆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原告徐大成被告XX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原告徐大成是XX市怡康花园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被告XX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05年4月原告以人民币99000元的价格经XX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号牌为苏d/90770的本田雅阁cd5轿车一辆,原告在怡康花园为该车申请了停车位,并向被告交纳了每月60元的停车费,被告向原告发放怡康物业苏d/90770智能卡一张,用于业主车辆进出管理。2006年4月20日原告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辆不见了,遂向公安部门报警。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天凌晨1时07分左右,有人在30秒左右时间内将原告的车辆开走。4月23日XX市公安局对原告的苏d/90770车辆失窃案立案侦查,至今未有结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9000元。被告XX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的丢失不应承担保管责任。原告所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占用费,而非保管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管责任,对其因失窃的财产进行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对物业管理区的公共秩序及物业管理使用的安全尽到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原告车辆的丢失并无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本案原告未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保管,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然而,原告居住的小区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原告根据被告的管理要求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向被告交纳了相应的停车费,被告向原告发放了车辆管理卡,被告就应对业主的车第1页共2页辆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本案原告车辆被盗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XX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大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评析]在本案审判过程中,对本案案由是否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原告是小区的业主,原告向被告申请了车辆停放车位并交纳了每月60元的停车费,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事发当天原告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失窃,被告应对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本案不属于保管合同纠纷,应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是被告所管理的小区业主,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管理要求在小区内申请车位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有负责管理,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严格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职责,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并由保管人返还保管物为特征,本案纠纷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情形。原告向被告申请到车位后,原告在小区内停车取车不需要征得被告同意,原告可以自由支配该车,因此,双方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条件,该纠纷不属于保管合同纠纷,不能以保管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处理。那么,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属于何法律关系呢。笔者认为,原告是被告所管理的小区的业主,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申请车位、交纳停车费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的,原告接受了被告的管理,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就应在自己承诺的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向车主发放车辆管理卡后未对车辆的出入严格管理,对原告的车辆失窃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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