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车辆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原告徐大成被告XX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原告徐大成是XX市怡康花园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被告XX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2005年4月原告以人民币99000元的价格经XX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号牌为苏d/90770的本田雅阁cd5轿车一辆,原告在怡康花园为该车申请了停车位,并向被告交纳了每月60元的停车费,被告向原告发放怡康物业苏d/90770智能卡一张,用于业主车辆进出管理
2006年4月20日原告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辆不见了,遂向公安部门报警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天凌晨1时07分左右,有人在30秒左右时间内将原告的车辆开走
4月23日XX市公安局对原告的苏d/90770车辆失窃案立案侦查,至今未有结果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9000元
被告XX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的丢失不应承担保管责任
原告所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占用费,而非保管费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管责任,对其因失窃的财产进行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被告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对物业管理区的公共秩序及物业管理使用的安全尽到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原告车辆的丢失并无过错
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本案原告未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保管,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然而,原告居住的小区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原告根据被告的管理要求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向被告交纳了相应的停车费,被告向原告发放了车辆管理卡,被告就应对业主的车第1页共2页辆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本案原告车辆被盗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有一定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