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动物疫病疾控工作追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章防控工作职责第三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畜禽饲养场(户)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落实场所监管责任人:1、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2、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3、年出栏羊100头以上;4、年出栏家禽2000羽以上;5、蛋禽存栏500羽以上;6、奶牛存栏5头以上;7、种畜禽场;8、动物屠宰场(厂);9、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10、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第1页共5页11、散养为主的行政村
第五条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1、对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或出栏肉牛50头以上,或出栏羊2001万羽以上,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或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的,由县农业局确定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2、除上述以外,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畜禽饲养场(户)及其他规模畜禽饲养场(户)、散养为主的行政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