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动物疫病疾控工作追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二章防控工作职责第三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直接责任人。第四条畜禽饲养场(户)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落实场所监管责任人:1、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2、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3、年出栏羊100头以上;4、年出栏家禽2000羽以上;5、蛋禽存栏500羽以上;6、奶牛存栏5头以上;7、种畜禽场;8、动物屠宰场(厂);9、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10、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第1页共5页11、散养为主的行政村。第五条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1、对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或出栏肉牛50头以上,或出栏羊2001万羽以上,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或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的,由县农业局确定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2、除上述以外,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畜禽饲养场(户)及其他规模畜禽饲养场(户)、散养为主的行政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3、屠宰场(厂)、动物及其产品交易(经营)场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分别由经贸部门、工商部门、林业部门落实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第六条各镇乡政府应按照县政府XX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任务,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要达到100%;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落实强制免疫、乡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第七条农业部门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拟订年度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县政府或动防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每季度组织开展防疫监督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做好从省外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负责养殖环节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较大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第2页共5页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市场规划和布局,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挂牌经营、索证验证、场所消毒等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第九条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第十条财政部门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强制免疫及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