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事指南大项编码小项编码事项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二级事项名称无三级事项名称无颁发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证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年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审批
法律效力: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审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审批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辆以上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立方M,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立方M,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倍,数量为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倍;数量为辆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