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运输、保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技术人员
3、高致病性微生物定义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4、样本采集4
1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隔离衣、帽、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材料、器材和防护设施等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进行危害评估,确定防护要求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采样的操作规程(血样、尿样、分泌物等)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如防刺穿的垃圾桶、紧急处置意外的药物和器具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5)采集过程中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应作详细记录
5、样本的运输5
1总体原则我国民航部门目前提出,通过民航运输菌(毒)种及样本,统一按国际标准进行包装、标识
2样本运输的审批程序:(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2)固定单位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有效期6个月
(3)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属省直、高校单位的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省辖市、扩权县及驻豫有关单位,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卫计委审批
(4)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