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的受理三、建设项目的审查四、涉河补救工程及补偿措施的落实五、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与监督六、建设项目的验收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制定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五)《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六)《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七)水利部、黄委及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指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三门峡库区咸阳铁桥至入黄口、洛河状头水文站至入渭口以及南山支流老西潼公路以北河段,泾河等主要支流。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各类工程、设施。第四条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实行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遵照本细则实施统一管理。渭河干流宝鸡至咸阳铁桥河段及主要支流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规授权,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负责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受理、组织审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二、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六条建设项目按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投资规模、防洪安全影响划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建设项目。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在防洪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外河道滩地建设的为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中型建设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临河、跨河、穿堤建设的为大型建设项目。第七条建设项目受理: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受理;中型、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受理。跨两个管辖范围的建设项目,统一由流域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河道管理单位受理。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一式四份的申请材料:(一)由国家流域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水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的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等);(四)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岸线长度(起止桩号或坐标)及该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采取的措施;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五)建设项目水域利用可行性研究资料。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防洪工程的安全、河道行洪和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六)对跨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闸坝等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七)涉及其他部门、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大型建设项目一般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科研、咨询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中型、小型建设项目一般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科研、咨询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应由建设单位申报办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受理签署意见,应按照有关许可程序和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应按规定补正。第十二条申请资料经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许可文书。三、建设项目的审查第十三条小型建设项目实行会商审查制,由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许可主办机构会工程管理、规划、防汛等部门,综合意见后予以审批。会商部门签署意见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第十四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