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加快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特殊教育水平,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依据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62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学校设置1.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立1所接收听障和智障儿童就读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较大的城市可以单独设立聋校、盲校或者培智学校
市(行署)所辖的县没能力独立建校的,要以市(行署)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一所或几所特教学校,为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就学条件和服务
2.特殊教育学校的位置应选择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交通利于三残儿童出行、地势较高、平坦开阔的地段和环境
公共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远离噪声和空气等污染源,避开较大的市场、工矿企业和娱乐场所
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4.学校布局合理,区域划分清晰,校舍设计符合残疾2学生特点,生均用地面积85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均绿化面积10平方米以上
学生活动区楼房一般不超过4层
学校要预留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空间
5.单独设置的特教学校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
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听障和智障适龄儿童的比例和两类儿童数量的未来走向,合理确定教职工、教室、活动室、设施器材等比例
6.在校学生不少于80人,人口较少县(市、区)的特教学校可适当下浮
班额不大于12人
二、办学理念7.坚持特殊教育的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学校办学特色鲜明
8.坚持以残疾儿童为本,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的特性及差异,分类教学,因人施教
9.突出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