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制度及改革洲院i周解的民事纠纷在案件性质上并没有不伺,只是解决的主体不同,效力却差之千里,不利于探索我国社彭日纷多:冠豁瞻拭的趋势发展。4.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不健全。如果说我国尚有《行政复议法》调整着行政复议制度,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分别规范着劳动争议和人事争i蛛峻的话,那么,我国目前几乎所有的立法缺乏欢拓政裁决和行玫i周解程序白键黔起,以至于子证叨日矽扭魁廷事纠纷的翟轶呈现一种‘各自为政,例移堤汤吸无茅的状态。二、积极探嗦政府解知唱准渐机制,完善我国行玫司法制度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矛盾和纠纷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种类各异,情况复杂。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对社会配置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和针对性。国务院2协啤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重视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为目标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在法制发展战略上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鼓励通过诉讼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随着诉讼的增加,引起法官、律师、法学院规模、法律学学生数量等司法资源大幅度上升,走的是曰种以司法为中心的“大司法制度设计,’;另一种则以日本为代表,它选择了一条抑制诉讼,鼓励调解,限制司法规模的“小司法制度设计”,这也使得日本成为发达国家中诉讼最少的国家。咬玖优孰劣,没有统一的标准,关键是要与自己国家的社会实际相适应,才是最合适的法制发展模式。中国社会历史上并没有生成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国、家本位的法统下,各种形式的权威主体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向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扩大化和复杂化,与之相适应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也在变化,不仅法院在解决纠纷,行政机关也在解决着大量的第1页共3页纠纷,不仅国家机关在解决纠纷,民间机构、如仲裁、人民调解、行业性组织等,同样在解决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为我们从大司法的视角出发,研究政府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新机制开阔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国虽然有50多项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却尚无一部规范这一制度的程序性法律。这种无法可依的状况,难以从程序上保证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公正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加快推进我国干九改司法司法化进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行政司法产生之初,其司法性均不是很明显,主要表现为行政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不强,或者行政司法的程序不完善。前者主要表现为行政司法没有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例如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机构只能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机构的独立性较弱;后者主要表现在司法程序保障的欠缺和不统一上。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司法,在很长时期内,均缺少程序方面的规定,德国在197夕丰才制定出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即使在法律下掣流上相当重视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司法在产生的较长时间里,司法性也并不突出。英国在1958年制定《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之前,行政裁判缺少程序规范,曾引起舆论界的不满和批评。甲生美国1946年制定行政程序法之前,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既不完善,又不统一。具体负责行政裁判的行政官员,其独立性缺乏法律呆嗽第二次世界幻圈舌,各国穿张断资征瞻游牲立法,又株做司法程序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使的各国行政司法的司法性西勤涨,从而提高了行政司洲附勾和行政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地位,侧和勿现毓雌翔位性、专业化方向发展。总体上看,我国行政司法也是朝着逐步司法化方向发展的,特别上世纪是九十年代以来,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已经有了较完善的程序规定。无论是力厚:程序或者作出裁决,都具有了较独立性的程序保障。尽管目前尚不能以自己机构的名义发布裁决,但又书去律问题的适用和事实问题的认定基本掌握在专门人员手中。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不独立,司法的公正性还是不能充分得到保障,难以摆脱“自己作自己的法官”之虞。为了克服我国行政司法机构独立性较弱和专门性不强的现状,应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