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龄在300年以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编号、建档和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第五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在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在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在风景区、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
第1页共4页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