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一)做市商制度的适用证券范围相对竞价交易制度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流动性保障和推介功能,这些功能对于那些交易相对比较清淡的证券和不为人所知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证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做市商制度可以通过多种灵活手段辅助大宗交易,降低机构投资者大宗交易成本
但是对于那些交易非常活跃、在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上市公司证券来说,证券本身的流动性和知名度都很高,市场的深度也能够容纳大宗委托,做市商制度所提供的功能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相反,做市商收取的做市收入还会增加这类证券的交易成本
从做市商的角度看,做市商的目的就是为了追逐做市利润
3)式,做市商利润可以表示为:其中为做市商做市利润
1)式可知,做市商为了追求做市利润,必将倾向于担任交易活跃证券的做市商,因为做市利润与交易活跃程度amp;X0;amp;X0;即预期投资者提交委托的数量相关
同时交易活跃的证券往往是市值较大的蓝筹股,证券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由于交易量活跃,做市商能够充分分散头寸风险,这使做市商不对称信息成本和风险头寸成本大大降低
目前nasda证券做市商数量的分布情况充分体现了做市商的这种倾向(见图2
1),随着证券交易量的提高,做市商的数量逐渐增加
交易最活跃的1%的证券,做市商的密集程度达到最高,平均每只证券有62
8名注册做市商,接近平均水平的5倍
因此,做市商制度的适用证券范围与做市商自身的利益取向是矛盾的,做市商制度适用于交易比较清淡、知名度不高的证券交易和辅助大宗交易,但是做市商为了追逐做市利润则倾向于担任交易活跃证券的做市商,并且因为辅助大宗交易利润较低或者风险较大,更热衷于小额交易
在各国做市商制度的实践中,出现过因考虑做市商利益而使功能错位的问题
近年来,各国证券交易所纷纷调整做市商制度的使用范围,以突现做市商制度的功能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