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研究李长健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中,有许多围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外部关系所设立的各种法律制度成为人们最关心的内容,也成为立法的重点
如何架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制度、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分配制度、责任制度等基本制度成为立法的关键性工作,是法学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研究的重点
因此,我们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进行讨论的同时,更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基本制度进行必要的研讨,使立法更能满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规范的需要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的分析,便成为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课题,是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
一、分配和谐:和谐社会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的价值取向毫无疑问,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架构中分配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分配制度决定于所有制
正如马克思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取于生产的结构
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
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架构中,遵循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到企业生产制度(生产结构)再到分配制度(分配结构)这一基本顺序是其必然的逻辑基础
在分配理论方面,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变化、生产要素的增多和生产过程的复杂化,进行着不断的创新和变革
17世纪末,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要素”,这一适应了农业社会需要的观点,他将土地和劳动看作财富和价值产生的两个基本第1页共13页要素
19世纪初,法国经济学家让·萨伊在对第一次产业革命进行科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