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稳定与发展我国的金融税收制度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金融工具极少(存贷款、国债),金融税收制度简陋
1992年开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特别是1994年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我国金融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到重要日程
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金融税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税收政策开始明朗化
(1)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征收营业税
这是以纳税人从事营业活动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中的税种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
(2)在金融业(除中央银行外)开征企业所得税
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规定金融保险交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原有关规定执行,直到1997年1月1日按照国务院规定才调整过来
税率为33%,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一致,实现了税负公平
但由于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因此上面说的只是内资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3)证券(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税种也在不断完善
当前金融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开征的税种不健全,很多领域没有到位,或界限不清
第二很不规范,不很稳定,减免的情况太多,也不合理
第三尚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如财力的分配干扰影响金融税收
重复征税问题比较普遍
为此,完善与稳定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策应是:一、进一步明确金融税收政策的指导思想(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制度,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国际社会接轨,吸收外国金融投资
所谓金融税收是指对金融机构(一是包括除中央银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银行;二是包括除银行以外,其他诸如信托投资业、融资租凭业、证券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