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导语:2019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条例》的解读,欢迎阅读!一、女职工生育假(一)天数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1.产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综上,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二)待遇享受1.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9]334号)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对于《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三)劳动关系保护按照《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休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需特别注意的是: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女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期间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的条款,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对于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条例》在第18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规定,并未将其列为强制性产假,也未明确此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倾向认为,女职工在此假期内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保护条款的规定。二、女职工配偶陪产假1.修正前的《条例》无配偶陪产假的规定,陪产假不属于法定休假,用人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单位可通过规章制度自行确定;修正后的《条例》规定配偶享有15天的陪产假。2.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如女职工不休30天奖励假,女职工配偶可休该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了女职工配偶的陪产假,因此以上规定被删除,并不再适用。3.对于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