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颁布后执行程序三项法律制度实施之我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笔者作为一名执行法官,通过学习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对其中立即执行、财产报告、执行救济三项法律制度施行,浅谈以下观点
一、立即执行法律制度原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纷纷提出执行通知就是逃债通知,强烈要求立法者取消该项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时虽然没有取消该项规定,但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即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增加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即执行法律制度
立即执行是指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可以不受执行通知的限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立即执行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者损毁财产,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被执行人的赖债行为,执行人员应当充分合法地运用立即执行法律制度
(一)立即执行的启动启动立即执行要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并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权利义务,权利人最关注自己权益的实现,申请执行人最清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最能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
因此,启动立即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书面申请立即执行为主,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记录在第1页共6页案,由申请执行人签名
情况紧急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用传真或者电话向执行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