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摘要
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拥有一定量的投入生产过程中运营的资本,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据以设立的基石,因此资本制度向来是各国公司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本文主要就国内外公司所涉及的公司资本制度问题作一比较,以期加深对我国现行公司制度的理解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一、国外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问题的规定
西方国家的公司经长期实践,基本上确认了二大类公司资本制度,分别为:1、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法定资本制
⑴、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预先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但在这里公司资本额是认缴额,而不是实缴额,且一般无须一次缴清,可分期分批缴纳
⑵、由于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预先载明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设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鉴于其多为中小企业形式,所要求的公司最低资本额普遍不高,对股份有限公司,则因其具有资合性的特点并可成为大企业形态,往往均规定有大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是,公司设立时即将公司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致使公司资本较为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再就是由于公司对其债务的赔偿能力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因此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使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保证
缺点是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即要求全体股东认足,易导致一些公司在设立时因招募资本不足而颇费周拆,公司设立后,增资配股又需按程序变更公司章程,程序上较为繁琐不便
2、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授权资本制
其内容是:⑴、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虽要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它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而只是认定并缴付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