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答辩状由于以前土地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现在有很多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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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纠纷案答辩状【1】答辩人:廊坊市安次区众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建设村廊霸路北侧就原告廊坊市骏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我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原告起诉我方的理由为:未按约定于2011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20000元
对此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违约在先
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下称《转让合同》)》第4
2条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
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1年3月4日,3月5-6日为双休日,7-8日为工作日
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3月8日前交付此笔款项
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点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方不需再予以证实
其次,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约定于2011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
这一点我方不予认可
土地是不动产,土地的实质交付是以土地部门的转让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标志
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我方只能做实际交付,合同约定也是我方将该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实际控制并使用
但是,土地的实际交付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其权利的实现需要原告主动行使
土地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转,可以去看,可以拉进去砖瓦木块,我方的员工拦过你吗,我方说过不许你做这些事情了吗
没有,我方从来没有阻止原告做这些事情
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签订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个多月后突然诉我方没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违约金
我方怀疑原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