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内容摘要】近些年,由于网络媒体爆发式的发展以及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导致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频率高,然而网络空间统一有效管理机制的缺位,致使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侵权纠纷问题也随之而起,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本文从此方面入手,探讨网络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将着力点放在最受关注的侵权与保护问题上,试图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探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措施,并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版权保护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以网络为媒介的各种形式的创作呈现井喷式发展,而随之而来的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使得网络作品主权的保护问题成为新的研究课题。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如若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不仅严重威胁网络原创作者的合法利益,打击网络创作群体的积极性,而且严重破坏我国网络创作环境,非常不利于网络创作产业发展。因而,主动了解、学习并掌握网络著作权特征,全面熟知现阶段我国网络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妥善解决我国网络著作权纠纷,维持我国网络创作产业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念与特点网络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具有两个新的含义:一是特指作品被上传到网络环境中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指网络作品原创者人所享有的权利,如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与传统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地域性的消失。传统的著作权具有一定地域性,在不同地域使用该著作版权需要分别获得有效保护和许可。而与传统网络著作版权不同的是网络著作权并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网络著作以网络为载体,而网络本身无地域限制,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交互,所以无法判断网络著作应当依据哪国法律,在何领域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随着自己的载体性质而消失。(二)专有性的消失。传统著作权相对较弱的专有性,原因在于我们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传统著作权的专有性虽弱但依然保有,而网络著作权同样因其以网络为载体,著作、作品等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具有极高的便利性和普及性。因此,网络著作在为网络使用者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使用体验的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网络使用者希望在网上获得的内容是方便便捷的,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他们对所使用内容的版权信息并不关注,更不会去在乎版权所有人的感受。同样,因为使用者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注重对版权人产权的保护,版权人也不清楚他的作品是如何被使用、使用情况如何。(三)表现性的颠覆。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较为单一,无非是文字刊物、美术作品等,但网络作品的表现形式却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如开始的MP3音乐、MSN聊天、FLASH作品,到现在的微博、微信、抖音视频等方式。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已经完全彻底的颠覆了传统著作权的类型,而且其仍在快速、无休止的变换自己的表现形式。(四)法定性的滞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极高,而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网络著作通过网络上网传播后,其相关的使用者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方式就可以轻易的得到该作品,而网络著作权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却没能及时调整,与需要得到及时保护的网络著作权相脱节,导致《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90年代开始,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就已经逐渐凸显,但相应的法律适用却直到2004年才开始明确。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要素与认定(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网络著作侵权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给著作权人造成了财产、精神等方面损失。2.侵权行为存在违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侵权将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不顾或无视法律规定依然侵权。3.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侵权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