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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适用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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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适用[摘要]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本质是电子数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肯定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应用中的重大作用。电子证据本身的在适用中要注重静态和动态电子证据的收集,要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对其证明能力进行认定,证明力的认定上更要注重可靠性和完整性,并通过检验、鉴定、对比等方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我们可以从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体系,加强取证方面相关建设,明确人权保障等方面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的适用。[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认证,完善[Abstract]Thenatureofelectronicevidenceincriminallawsuitistheelectronicdata.China'sCriminalProcedureLawelectronicdataisprovidedasanindependentlegalevidence,affirmedtheimportantroleofelectronicevidenceinjudicialapplication.Theelectronicevidenceitselfshouldpayattentiontointheapplicationofstaticanddynamicelectronicevidencecollection,fromtheauthenticityofelectronicevidencethelegitimacyofjudgmentoftheproofabilitythreeaspectsrelated,findsproofforceonpaymoreattentiontothereliabilityandintegrity,andthroughinspection,identification,comparisonofmethodsforjudgingthestrictexamination.Wecanestablishtheelectronicevidenceincriminallawsuitevidencesystem,strengthentheevidencerelatedtotheconstructionofMingDynastyToensure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soon,weshouldimprovetheapplicationofelectronicevidenceincriminalproceedings[Keywords]criminalproceedings,electronicevidence,collection,certification,perfect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遍运用,一种新的犯罪形式——计算机犯罪应运而生,与之对应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种类被引入诉讼程序,其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将其作为新的证据种类,但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适用仍显不足。因此研究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特征,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证的内容和方式以及如何解决适用中面临的挑战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文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一、电子证据概述研究法律问题的基础就是对其基本概念和立法现状进行准确的理解和分析。而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在国内外可以说是百家争鸣。因此,在进行相关问题讨论之前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认识。(一)电子证据的界定我国学界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电子证据包括所有依靠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而存在的证据。其中何家弘教授认为,“所有依靠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并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相关物均属电子证据。[1]他还指出,电子证据既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又包括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材料。”狭义说则认为电子证据仅包括存在于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中的数字证据。这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主张有毕玉谦主张的“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证明案件事实。”[2]徐静村教授主张的“电子证据是在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计算机或者计算系统运行时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数据。”[3]笔者认为只将电子证据定义为计算机和计算机系统的产物太过片面,应当从广义上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比较恰当。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即所有凭借现代信息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通知》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并列举了部分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例如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短信、邮件等通信信息等。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之所以采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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