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和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三条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学校审计处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二)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做到日清月结;(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对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账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第1页共9页(四)存货的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