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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已过法院不支持其诉讼劳动仲裁时效已过法院不支持其诉讼一名公司女工,本应在两年前退休,但一直在原单位工作
两年后,要求确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终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未获法院支持
2014年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原告万香全部诉讼请求
1961年11月20日出生的女工万香,2010年9月开始到某灯公司从事灯具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公司也未为万香缴纳社会保险
本应于2011年11月20日退休的万香,却继续在原公司工作
2013年7月,双方终止了工作关系
此后,万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0年9月11日至2013年7月19日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该仲裁委以原告在2011年11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直到2013年7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申诉请求
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庭上,原告万香诉称,2010年9月1日我正式入职被告灯饰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主要的工作内容是销售灯具产品
但是从我入职开始直到2013年7月19日被告辞退为止,被告一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在仲裁审理期间也认可从开始与我建立劳动关系,仅是对我申请仲裁的时效提出异议
开始在被告公司上班,后满50岁,被告未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我继续在被告门店上班,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与被告劳动关系一直延续直至2013年7月19日,被告将原告辞退
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0年9月11日至2013年7月19日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