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鉴定标准篇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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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15二级71—90(好耳)15—30三级61—70(好耳)31—60四级51—60(好耳)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