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的完善摘要
捕诉合一的司法改革使检察官在职业道德方面受到了新的挑战
在监督体系弱化、考核机制不合理的情况下,检察官可能会出现司法腐败、不担当不作为、专业素养不足等问题,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认为应当完善检察官的终身追责制,制定具体的惩戒规范,并加强检察官的信息公开程度,从而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促进捕诉合一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法治化
关键词:捕诉合一;检察官;职业道德2018年7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会上提出关于“优化法院检察院机构职能体系”的要求,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突出专业化建设,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综合考虑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提升检察官专业素养专业能力、强化更实的监督制约以及与侦查、审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联系衔接等各方面因素
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说,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选在内设机构改革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动“捕诉合一”
一、“捕诉合一”下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新挑战(一)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立法现状
我国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由法律设定的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首次明确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即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
随后,又在2002年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确立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职业道德标准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中将“严明”修改为“文明”,即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不仅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同时也对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做了补充,增加了“不担当、不作为”等禁止性纪律规定
随之修订的《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表述为“勤勉尽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