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刘小华公司解散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虽然公司解散的原因很多,但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都必须经过清算这一程序
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后清算制度的规定仅寥寥数条,内容高度概括,造成司法实践中公司的清算处于虽有立法,但不完善,难以操作的状态
以致公司解散时不能有效清算,或者公司因违反本文转载自本资料权属文秘114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114网更多资料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逃避清算,在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积极意义,损害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因此,全面健全公司清算法律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由于破产清算始终在人民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在程序上有《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定,内容详尽,立法已初步成型,因此本文仅公司非破产清算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提出见解
一、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立法的缺陷
我国现行公司法就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法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其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一)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清算主体
而是将清算主体与清算组混为一谈,体现了立法者在立法时对公司清算的整体认识不足
清算主体与清算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二者区别表现在;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
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任,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
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
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第1页共9页消灭,但是,清算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