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干部有关情况,增强干部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局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二条报告人员范围: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第三条报告事项。(一)本人、配偶、子女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处罚查处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父母、子女、配偶从事个体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代办机构任职情况;(六)参与操办本人的及近亲属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的办理);(七)收受礼金、礼品;(八)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四条报告的方式及要求:(一)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二)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三)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简要过程及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四)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一个月内补报,并说明原因。(五)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受理领导要及时予以答复。第1页共7页(六)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报请党组讨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第2页共7页三、受理审批程序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三篇:党员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