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年)地方规范规章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8修订)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1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关于修改〈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订公布根据2002年3月7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关于修改2001年底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公布根据2008年1月2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关于修改〈XX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6件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和船员考试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根据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渔政、水利水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水上设立检查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和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第1页共8页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航行中的船舶
第二章船舶、排筏、设施第七条自然人的船舶、企业事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