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转变电器产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附录一所列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实施型式试验、实施出口产品的抽查
第四条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要求生产企业填写《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见附录二),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及其产品获证文件
第五条检验监管部门受理登记后,应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须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等)的检测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责令其整改
第五条对具备基本生产与安全检测条件的生产企业,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抽样前应按相关产品单元划分原则(附录三)对产品进行分类,然后对确定需抽样的产品进行抽封样,填写送检联系单(附录四)
生产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录五)、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附录六)、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附录七)
第六条抽封的样品连同有关产品的送检联系单、整机技术资料清单、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抽样/封样/送样清单等可由生产企业送指定的实验室
第七条实验室接收样品,审核有关资料
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盖章后,将此单返还检验监管部门;若样品、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文件
第八条承担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按规定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
第九条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