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分别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对于此条规定,由于法规没有过多的解释,使之人们理解各一,甚至在评标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出现相互矛盾的结局。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理解此项规定,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呢?首先,该规定只是针对相对应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在我国已经颁布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中,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只有关于“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的评标”的规定。而目前,关于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有关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40条第一款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政府采购关于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规定,只涉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以及货物和服务在招标采购中四种采购方式。其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专业性和专业人数比例硬性要求。为了使评标委员会组成更加科学化、专业化,保证采购结果符合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所以,政府采购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的中必须有与采购对象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且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主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但为了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保证采购对象能符合采购人的需求,政府采购法规也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除了采取在专家库随机抽取外,还可以由采购人推荐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进入评标委员会。而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购人代表的产生,也是采取由采购人推荐与采购对象相关的经济、财务、审议、监察等人员,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其四,采购人代表的作用。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他是否可以直接产生?在评标活动中到底起什么作用?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采购人代表是采购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从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方案的提出,一直到采购,自始至终都参与了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他们也与潜在供应商打交道,甚至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同时也是供应商公关的对象。对于这些一种角色的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和如何评标,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作为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一是介绍采购需求。虽然在采购文件中采购人已经将采购需求进行了描述,但可能有不全的地方,或无法描述清楚的地方,通过采购人代表的再次介绍,可以使采购需求更加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对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要求更加清楚,便于评审专家决策。二是便于联系。当评标活动出现异情时,可以代表采购人的意志,使采购活动顺利进行。三是便于沟通。能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沟通。当采购文件表达的内容供应商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些项目是否响应技术要求,评委一时难以分辨清楚时,采购人代表作为使用方,对采购项目的使用与性能比较了解,可以利用与供应商的接触、对类似项目的考察研究所掌握的信息,能够现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四是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代表可以就采购中误差的方案进行现场修改,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采购的成功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既然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有这么多的好处,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