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促进**银行(下称“本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银保贷”业务(下称“本业务”)是指:本行向中小企业客户发放的、以建筑物或土地抵押为基础,超出抵押率部分,采取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组合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该业务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三条本业务项下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须在本行入围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银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章适用客户、担保方式与用途第五条“银保贷”业务适用于本行各网点开户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第三条要求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二)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半年(含)以上或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事三年(含)以上;(三)主营业务清晰,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四)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银保贷”业务需提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二)提供抵押人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的建筑物或土地做抵押,原则上不受理过户不满3个月的物业抵押,审慎介入过户不满1年的物业抵押;(三)抵押建筑物应是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的设计用途为“住宅”或“商用”的房屋或建筑物,且房龄不超过20年;(四)不接受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房屋,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房屋,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能抵押的建筑物作抵押;(五)土地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