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通过开庭前对本案的调查理解并结合刚刚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有关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照:一、原、被告于11月14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真实有效
从协议签订的主体、内容、标的及意思表达来看,完全符合协议有效的法律要件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被告(反诉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标的房屋的买卖意思表达真实,协议条款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且在协议签订的当日被告即交付定金50万,阐明协议成立生效后已经开始履行
二、有关对《二手房买卖协议》变更的认定
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
在本案中,《二手房买卖协议》存在两次重大变更:(一)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协议中购房资金监管条款的变更
原协议中约定11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500万,不过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时间为12月6日,金额为100万该协议签订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签订协议的行为即是对首期监管行为的承认,虽然时间、金额与原协议约定不符,不过这份协议是原被告双发共同签订的,可以认定为对原协议的协议变更
(案例中原告提供的《有关限期履行协议义务的告知函》详细的时间不详,假如在12月6日前则对前述行为认定不导致影响,若在12月6后来由于是单反变更也不具变更效力)(二)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协议中购房款支付方式的变更
原协议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是首期款加银行贷款,3月1日原、被告双方到达一致签订《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