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体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立法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步细化与延伸。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表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表现。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温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是、准确、完整。第1页共7页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注。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强制性标准。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第2页共7页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安全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1、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营决策权的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