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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调解法实施办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下文是深圳市人民调解法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深圳市人民调解法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三)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四)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的聘请或者解除聘请等信息;(五)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沟通信息;(六)受理并研究处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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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一)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二)选派法官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三)邀请人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