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技术服务协议项目名称: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填写说明一、本协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协议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协议书合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处理特定技术问题所签订的协议。三、签约一方为多种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协议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协议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协议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协议委托方(甲方):住所地:项目联络人:联络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住所地:项目联络人:联络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就XXXX项目进行的专题技术服务,并支付对应的技术服务酬劳。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足地体现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到达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的:。2.技术服务的内容:。3.技术服务的方式:。。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规定完毕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2.技术服务期限:3.技术服务进度:4.技术服务质量规定: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规定: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2);2.提供工作条件:(1);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酬劳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详细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2)。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帐号: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1955年1月6日颁布),《国防科技工业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详细范围的规定》(原国防科工委、国家保密局1991年11月6日印发)等有关条款执行。本项目成果公开刊登和公布前,需经甲乙双方承认。双方承诺不得将携带本项目有关保密内容的计算机与有关网络连接,不得用非保密手段拟制、储存、传递、销毁本项目有关保密内容,不得向与执行该协议无关的人员泄漏协议内容,不得将本协议中所波及的任何商业方面与技术方面的内容提供应第三方。第六条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协议权利与义务的祈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七条双方确定如下列原则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毕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原则:。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措施:。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第八条双方确定: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运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毕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方所有。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毕的新的技术成果,归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络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络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络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未及时告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导致损失的,应承担对应的责任。第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也许的,可以解除本协议:1、发生不可抗力;2、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