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劳务用工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区别劳务协议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的区别劳动协议与劳务协议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协议,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协议
劳动协议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劳务协议一般意义上是指雇佣协议
两者有一定的区别:1、协议性质不一样
雇佣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协议;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协议
2、协议目的不一样
雇佣协议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协议标的,而劳动协议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组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一样
雇佣协议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成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协议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协议的签订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协议的解除等都作了尤其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尤其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一样
劳动协议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其合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组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附属关系
而劳务协议则不具有上述特性
5、法律调整不一样
劳动协议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协议应属于民法调整
虽然协议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合用民法来调整
6、协议争议的处理程序不一样
劳动协议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合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协议;同样,协议解除应遵照一定的法定程序
而雇佣协议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合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尤其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篇二:劳动用工协议劳动用工合同甲方(用工方):乙方(劳动方):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