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协议律师费篇一:借款协议中约定律师费并非一律支持观点:律师费在民间借贷中的性质倾向于违约责任下的费用,属于《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律师费在民间借贷中的性质也许有如下三种:1、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2、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协议义务3、违约责任1、有关律师费与否是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的问题
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作出给付行为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运送费、包装费、邮寄费、装卸费、登记费和关税等
借款协议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所支付的手续费等也为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而律师费并非借款人还款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而是出借人主张债权时所产生的费用,其以借款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给义务为前提,只有在借款人违约时,出借人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律师费才有也许发生
故律师费并非债的履行所产生的费用
2、有关借款协议中对律师费的约定与否是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协议义务的问题
协议义务是相对于协议权利而言的,体现为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应负的协议义务为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而在借贷协议中约定“如原告起诉追讨,则被告自愿承担律师费”,该约定属于借款协议中附条件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以“原告起诉追讨”为成就条件,而“原告起诉追讨”的前提是被告未准时还款,即被告构成违约,如借款人按约还款,则并不会发生律师费用的问题
故律师费并非借款人应当履行的协议义务
3、有关与否是违约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