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和雇佣协议按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XX〕11号)的规定,劳务协议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协议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协议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需要在司法实务中辨别什么是劳务(雇佣)协议,什么是劳动协议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协议的含义(一)雇佣协议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契约[1]
按照梁慧星专家主持的民法典专家提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协议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酬劳的协议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协议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协议的概念
《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波及雇佣协议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协议劳务协议虽然在实务中常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应社会的服务,一般体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
广义的劳务协议包括协议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协议、消费服务协议及雇佣协议等,例如王全兴专家就认为“劳务协议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协议类型,它包括承揽协议、基本建设承包协议、运送协议、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协议、信托协议和居间协议等”
而狭义的劳务协议只包括雇佣协议
(三)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有关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告知》(劳社部发[XX]12号)从此外首先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