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租赁协议书甲方:彭泽县定山镇政府乙方:许加美为了充足运用林地资源,发展当地经济,甲方同意将现定山镇林场林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林地租赁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定山林地(四至见附图)面积21.6亩租赁给乙方使用经营(除石灰窑150平方米);二、租赁期限:30年。即自元月1日至2043年12月30日止;三、租赁价格:林地租赁价格为:60元/亩,整个租赁面积21.6亩,租赁费总计:1296元四、租赁费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租赁费;五、租赁期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该林地的所有权;2、本协议签订时必须将所有林地的四至及面积进行确定;3、协助乙方处理强占、强买林地和偷砍偷伐的人和事;4、协助乙方对该林地的合理开发运用,鼓励乙方运用森林资源进行旅游及与林业有关产业的开发;5、有权干预乙方对该林地的买卖或变相买卖;6、如因建设等原因需征用该林地,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因征用林地而导致的一切损失;(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2、必须在政策和法律容许的前提下使用和经营林地,做到充足发挥林地优势,合理运用林地资源;3、确需变化林地使用性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好有关法律手续方可使用;4、无权买卖或变相买卖该林地;5、保证林地不受他人侵占,如发现强行侵占该林地的人和事,必须及时向甲方汇报;6、租赁期满,必须按租赁时的林地面积如数将林地交给甲方;7、负责该林地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七、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单位一份。附:租赁林地四至矿山开采范围图。甲方签字:定山镇政府乙方签字:许加美公证单位签字:元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