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合作协议甲方:上海酌雅堂实业有限企业乙方:签定期间:供货协议签订时间:购方:上海酌雅堂实业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甲方;供货方:,如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充足协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办事原则,特签订此供货协议,以便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协议详细内容如下:第一条:甲方订购的商品明细此协议所标注的价格包括税费、货品运送、货品装卸等有关费用,除此之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详细表格见附件一。第二条:商品的质量原则一、本协议中甲乙协商购置的有关商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饮品质量监督准则,规定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硬性规定,符合国家对食品、饮品的流通规则;二、本协议所采购的商品规定必须通过检查检疫部门的审查同意,包装封面必须有明显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坚决杜绝“三无”产品;三、商品所应有的包装必须是自身原有包装,不得拆换、弥补。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的资质,如报关、卫检、授权等有关资料。第三条:商品的价格控制一、本协议所采购的商品价格由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约定;二、甲方的商品价格必须是低于其他使用商的价格;第四条:协议商品的供货、交货及验收一、协议商品的供货事宜:乙方应根据甲方不一样客户的特殊需求,有义务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配合甲方做好装卸、运送、检查、回执等必要工作。(1)供货质量: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后除有详细约定供货时间外,若无详细供货时间的则乙方应在7天办理完供货程序;(2)供货方式:乙方作为协议商品的供货商,负责运送货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其运送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二、协议商品的交货事宜:供货方将商品运送到甲方使用场所后应由运货负责人和收货负责人员当面清点货品,乙方在收到乙方商品后应出具对应的收货凭据(此凭据仅证明货品的交接事宜,并不能作为对商品质量验收的凭证);三、协议商品的验收:(1)商品验收地点:协议所明确的商品验收地点应在甲方使用商品的地点,若在其他地点验货则应事先告知甲方,乙方验货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商品验收凭证:甲乙双方在当面验收货品后,乙方应当积极开据验货凭证,明确注明商品的数量、质量等级、包装原则等,并应有甲方负责人员的签字盖章。第五条:协议商品的货款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如下:一、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账期为天。二、甲乙双方约定的账期起算时间及结算根据为如下模式:A:按照月采购总额结算:即以乙方的商品通过甲方的验收入库的时间所在自然月的最终一日为账期起算时间,甲方以乙方入库商品采购总价扣除退货总价以及需要扣除的其他项目后向乙方进行货款结算。B:按照半月采购总额结算:即以乙方的商品通过甲方的验收入库的时间所在自然月的半月最终一日,为账期起算时间,甲方以乙方入库商品采购总价扣除退货总价以及需要扣除的其他项目后向乙方进行货款结算。C:按照到货总额结算:即以乙方的商品通过甲方的验收入库的时间为账期起算时间,甲方以乙方入库商品采购总价扣除退货总价以及需要扣除的其他项目后向乙方进行货款结算。三、税票及结算规范:(1)账期起算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向乙方发送结算单。乙方应当按照结算单上注明的开票金额及税率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上述发票,由此导致延迟付款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如对甲方的结算单有异议,可在收到结算单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述,过期视为无异议;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述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3)乙方应当保证在结算账期届满10日前向甲方送达经其盖章确认的结算单和对应的发票,并将发票信息录入电子采购系统。不过,结算账期不满30天的,乙方应当保证在结算账期届满3日前向甲方送达经其盖章确认的结算单和对应的发票。如因结算单或发票延迟而导致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有效发票和盖章的结算单后,对于其中合格的发票将及时通过电子采购系统进行收票确认,对于未按照甲方规定开具的发票亦将及时予以退回,以上信息会在电子供应商平台上面公告。(5)对于乙方应当承担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