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合同书甲方:新开乡底庄村委会乙方:姚和平底庄村槐树岭社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措施》和《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措施》的规定,为保证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根据东平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乙方需使用镇(乡)村土地亩,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年月日
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同意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元/亩,共元
四、临时用地有效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原则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五、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原则,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通过30日的整改,仍达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原则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步甲方按照《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措施》依法对乙方进行惩罚
若在临时用地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规定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所有土地复垦保证金
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追究乙方对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不能复垦或经复垦不能恢复土地原状的,将按照永久征地由乙方支付土地赔偿费、安顿补助费和有关规费(费用按照上级规定的年产值原则及倍数)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